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历测验实行措施〉的关照》(建人〔2018〕67号)要求,九游会订定了《湖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历测验办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实行。
附件:湖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历测验办理措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
2019年9月23日
湖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历测验办理措施
第一条 依据住房城乡建立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历测验实行措施>的关照》(建人〔2018〕67号),联合我省实践,订定本措施。
第二条 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历测验事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构造实行。
第三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测验设置底子科目和专业科目。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卖力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历测验底子科目标命题、审题事情。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依照职责辨别卖力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历测验专业科目标命审题事情。详细事情可辨别委托具有响应才能的单元承当。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卖力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历测验考务事情、阅卷事情、测验成果发布,向测验及格者发放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历证书等事情,并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对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历测验事情举行引导、监视、反省。
第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历测验设《建立工程造价办理底子知识》《建立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此中,《建立工程造价办理底子知识》为底子科目,测验工夫为2.5小时;《建立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测验工夫为3小时。专业科目分为土木修建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置工程4个专业种别,考生在报名时可依据实践事情必要选择其一。此中,土木修建工程、安置工程专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卖力;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省交通运输厅卖力;水利工程专业由省水利厅卖力。
第六条 考生应在单元地点地或户籍地点地就近报考;中间下属在鄂单元职员按属地准绳报考。依据报名状况,在相干市州设立考点。
第七条 凡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执法、法例,具有精良的商业本质和品德操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请求到场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历测验: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初等职业教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商业事情满2年;
具有土木修建、水利、配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做生意贸大类大学专科(或初等职业教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商业事情满3年。
(二)具有工程办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商业事情满1年;
具有工学、办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商业事情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响应学历或学位的职员,从事工程造价商业事情年限响应增长1年。
第八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到场二级造价工程师测验可免考底子科目:
(一)已获得天下建立工程造价员资历证书;
(二)已获得公路工程造价职员资历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诲评价(认证)的工程办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结业生。
请求免考底子科目标职员在资历检察时应提供响应质料。
(四)已获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历证书的职员,报名到场其他专业科目测验的,可免考底子科目。测验及格后,核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印制的响应专业测验及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长执业专业种别的根据。
第九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历测验成果实验2年为一个周期的转动办理措施。到场所有2个科目测验的职员必需在一连的2个测验年度内经过所有科目,方可获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历证书。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历测验及格尺度。测验及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历证书》。该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种别辨别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用印,准绳上在我省行政地区内无效。
第十一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历测验资历检察事情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分会同住房城乡建立、交通运输、水利部分举行,详细检察内容和要求,在测验关照中明白。
第十二条 对峙测验与培训离开的准绳。凡到场测验事情(包罗命题、审题与构造办理等)的职员,不得到场测验,也不得到场大概举行与测验内容相干的培训事情。考生到场培训应遵照志愿准绳。
第十三条 测验实行机构及其事情职员,该当严厉实行国度人事测验事情职员规律划定和测验事情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测验事情规律,实在做好从测验试题的命制到利用等各关键的宁静失密事情,严防泄密。
对在报名、测验中违纪违规的考生及事情职员按《专业技能职员资历测验违纪违规举动处置划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置。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19年9月23日起实施。